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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项名称
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2 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3 设定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3.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
4 承办主体
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5 联办机构
5.1 跨部门联办
否
5.2 跨层级联办
联办机构为各地的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各鉴定站)。
各鉴定站负责受理个人申请,具体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5.2.1 执行国家和地方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规定和办法;
5.2.2 提供鉴定场地和鉴定仪器设备等设施条件,负责鉴定报名;
5.2.3 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并对职业技能鉴定结果负责;
5.2.4 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交鉴定情况统计数据和工作报告等材料。
6 办理限制
无
7 办理时限
详见各鉴定站鉴定公告。
8 受理条件
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具体见相应职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8.1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技能 :
8.1.1 经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8.1.2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8.1.3 本职业学徒期满。
8.2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技能:
8.2.1 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8.2.2 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8.2.3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8.2.4 取得技工学校毕业证书;或取得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8.3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技能:
8.3.1 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8.3.2 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8.3.3 取得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或取得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具有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8.3.4 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8.4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8.4.1 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8.4.2 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8.4.3 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本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取得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8.5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8.5.1 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8.5.2 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9 申请材料
个人向各鉴定站提交申请表、个人其他资料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明和现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0 办理基本流程
10.1 各鉴定站发布鉴定公告,明确鉴定时间和鉴定职业;
10.2 个人根据鉴定公告和拟鉴定职业,向鉴定站报名,申请进行职业资格鉴定;
10.3 各鉴定站组织实施相关职业技能鉴定;
10.4 各鉴定站向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呈报鉴定结果;
10.5 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审核个人申报条件和鉴定结果,核发证书;
10.6 各鉴定站发放证书并进行资料归档。
11 办理结果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2 结果送达
邮寄至鉴定站,由鉴定站发给个人。
13 收费依据及标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财〔2016〕63号)。
收费标准:理论考试15元/人,实际操作9元/人,合计24元/人。
14 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10-59195006
15 办理方式
申请鉴定受理:各鉴定站
受理时间:详见各鉴定站鉴定公告
16 监督投诉
监督电话:010-59194360